公司未成立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人是谁?
我参与了一家公司的设立,投入了不少资金和精力,可现在公司没能成立,而且在设立过程中还产生了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偿还,是参与设立的所有股东,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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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偿还责任人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就是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为了公司的设立而进行一系列筹备活动的组织状态。在这个阶段产生的债务,就属于设立过程中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发起人,就是参与公司设立的人员。也就是说,当公司没成立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来偿还,而且这些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被要求的发起人不能以自己只应承担部分份额为由拒绝。 同时,该条规定还指出,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发起人之间内部的责任分担方式。所以,公司未成立时,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偿还责任人主要是参与设立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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