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谁赔偿?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可能有其他主体也需要负责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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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附带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 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人主要是刑事被告人。这里的刑事被告人,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小偷偷了被害人的财物,这个小偷就是刑事被告人,他需要对被害人被盗的财物进行赔偿。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赔偿责任人可能不止刑事被告人。如果刑事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监护人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因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刑事被告人是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时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所在的单位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一名司机受公司指派开车送货,在途中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同时给他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此时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共同犯罪人实施的,那么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要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向其他共同犯罪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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