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焦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伤残鉴定费的定义。伤残鉴定费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以便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而进行伤残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相应的保险,那么伤残鉴定费通常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伤残鉴定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在这个限额内,保险公司会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的伤残鉴定费,那么超出部分会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和比例会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如果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不足以支付剩余的伤残鉴定费,那么就需要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由肇事方和受害人来分担。例如,如果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可能需要承担大部分的伤残鉴定费;如果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受害人也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处理中,有些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由肇事方直接承担伤残鉴定费,而不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这可能是因为法院认为肇事方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而肇事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的结果与原鉴定结果有较大差异,那么原鉴定费用可能会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等因素。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