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出?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在医院治疗,已经花了不少钱。我也不清楚这个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自己先垫付,还是对方来出,又或者保险公司会负责?想问问在法律上对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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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且肇事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肇事方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例如,在有责情况下,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那么由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会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医疗费。比如,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双方可能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也可能需要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之后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此外,如果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还可以申请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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