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谁来交?


在法律事务中,诉讼费和保全费的承担问题是许多参与诉讼的人关心的重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项费用分别由谁来交。 首先来看诉讼费。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在诉讼结束后,诉讼费的承担会根据判决结果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接下来是保全费。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关于保全费的承担,通常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先预交。最终在判决时,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由哪一方承担。如果申请保全的一方胜诉,且保全行为对保障胜诉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法院可能会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保全费。 综上所述,诉讼费和保全费在预交阶段有明确的规定,但最终承担通常与案件的胜负以及具体情况相关。在参与诉讼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