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撞人后谁来垫付医药费赔偿?


在保险撞人事件中,关于谁来垫付医药费赔偿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也就是说,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的义务。 如果超出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那么就需要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商业险的赔偿要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执行。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商业险保险公司会在其承保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进行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肇事者也可能需要垫付医药费。例如,当保险公司的垫付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抢救费用时,肇事者从道义和法律责任上来说,可能需要先行垫付不足部分。此外,如果事故情况紧急,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尚未走完,为了不耽误伤者的救治,肇事者也可能会被要求先垫付医药费。不过,肇事者垫付后,可以凭借相关的票据等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发挥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总之,在保险撞人事件中,医药费赔偿的垫付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