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没下来之前医药费由谁出?


在责任认定书没下来之前,医药费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相关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责任认定书未下来之前,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这里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次,如果涉及到社会救助基金。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所以,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垫付相关费用。 此外,从人情和道义的角度出发,肇事方在能力范围内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也是比较常见的做法。虽然此时责任尚未明确,但积极垫付费用有助于伤者及时治疗,也体现了一定的责任担当。当然,这并非是法律强制要求肇事方必须垫付。 对于伤者一方,如果自身有能力支付医药费,也可以先行垫付。之后在责任认定书下来确定责任后,再按照责任比例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双方就医药费的垫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伤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先支付部分医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