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承担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焦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同情况下的费用承担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进行赔偿。交强险有一定的赔偿限额,例如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会赔付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那么接下来就要看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若肇事车辆既没有购买交强险,也没有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保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就需要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由谁承担。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过错方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由肇事方来支付受害人剩余的医疗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例如,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那么受害人的医疗费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能需要自己先垫付一部分医疗费。比如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还未明确,或者肇事方暂时无法支付费用等。不过,受害人在垫付费用后,有权在后续的处理中向责任方追偿。同时,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按事故责任划分由肇事方承担,受害人在必要时可先垫付并在后续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