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拆迁临时安置费由谁出?
我有一个门面房要被拆迁了,现在在谈拆迁补偿的事儿,其中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我不太清楚这个临时安置费到底该由谁来出,是政府部门,还是拆迁的开发商呢?我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跟对方谈补偿的时候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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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拆迁临时安置费一般是由拆迁人来承担。这里的拆迁人,通常指的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简单来说,就是负责对房屋进行拆迁工作的一方。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所以在国有土地上的门面房拆迁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需要对被征收人也就是门面房的所有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而在实践当中,如果是商业性的拆迁项目,通常是由获得拆迁许可的开发商等单位来作为拆迁人承担临时安置费。因为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进行拆迁活动,所以有责任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其中就涵盖了临时安置费。这一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人在门面被拆迁后,到新的合适经营场所过渡期间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寻找新门面的费用、临时租赁场地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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