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件由谁进行举证和管辖?
我遇到了一起环保相关的纠纷案件,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又该由哪个地方或者机构来进行管辖。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好为后续的处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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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案件中,举证责任和管辖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来说举证责任。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而,在环保案件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在民法典中延续)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环保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污染者有污染行为,而污染者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例如,某工厂被居民起诉排放污水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工厂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排放是符合标准的,或者居民所受损害与自己的排放行为没有关系。 再说说管辖问题。环保案件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比如在一个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案件中,污染行为实施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级别管辖上,一般的环保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环保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涉及到跨省、市的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可能就会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审理。此外,为了更好地审理环保案件,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相关案件,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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