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由谁来证明?


在医患关系中,关于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得明白医患关系的含义。医患关系就是患者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患者要证明自己和医院存在医患关系。患者可以通过很多证据来证明,比如医院的挂号凭证、病历资料、检查报告、收费票据等。这些材料就像是一个个小证据,能把患者和医院联系起来。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说明患者有权利获取相关的病历资料来证明医患关系。例如,小王去医院看病,挂了号之后医生给他做了检查,开了药,还做了一些检查项目。小王保留了挂号单、检查报告和药费发票,这些就能证明他和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而医院也有义务保管好患者的病历等资料。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比如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如果患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并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可能性,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自己没有过错。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患者初步证明了一些情况后,医院要自证清白。再比如,小李在医院手术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小李能证明自己身体出现了损害,并且医院的手术可能存在问题,这时候医院就得证明自己的手术和小李的不适没有关系,而且手术过程中自己没有过错。总之,一般情况下患者承担证明医患关系存在的责任,但在特殊的医疗纠纷情形下,证明责任可能会转移到医疗机构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