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由谁来证明有效?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涉及一些权益问题,需要证明我们的事实婚姻是有效的。可我不知道该由谁来证明这个事,是我们自己找证据,还是有相关部门来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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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事实婚姻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不过,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证明事实婚姻是否有效,通常是由主张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要证明自己和另一方存在有效的事实婚姻,就需要拿出相关的证据。 可以用来证明事实婚姻有效的证据有很多种。比如,周围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他们可以证明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像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等,能体现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在一起;还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相关材料,如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当这些证据足够充分,能够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法院就可能认定这种事实婚姻是有效的。但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就很难得到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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