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谁负责鉴定呢?
在探讨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谁负责鉴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来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这就意味着,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负责为劳务派遣人员申请工伤鉴定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当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用工 单位虽然不承担申请工伤鉴定的主要责任,但有协助调查核实的义务。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劳务派遣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劳务派遣人员工伤鉴定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用工单位有协助义务,而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申请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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