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由谁设定?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行政强制执行相关内容,不太清楚行政强制执行到底是由谁来设定的。我想弄明白这个设定主体的规定,这样能更好理解行政强制执行在实际中的运用和效力,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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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这意味着,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都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执行这种强力手段的设定更加严格和规范。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如果设定主体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法律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广泛征求意见,从而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符合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所以,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是由法律专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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