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人欠下债务该由谁承担?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发现伴侣背着我欠了些钱。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债务到底该怎么算,是伴侣自己承担,还是得我一起承担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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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中一人欠下债务由谁承担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夫妻两人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认可的,这债务就是夫妻共同要承担的。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为了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水电费等这些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借的钱,即使另一方没参与,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然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一方借了很多钱去投资开公司,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改善了,那这债务就可能是共同债务;要是债权人没法证明,那就由借钱的一方自己承担。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债务认定,对内是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对外,也就是债权人与夫妻之间的诉讼,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也可以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 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在借钱的时候另一方不知道,后来知道了表示认可这笔债务。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方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家庭事务的行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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