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应该给谁?


拆迁安置费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而造成的居住不便、经济损失等给予的补偿费用。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拆迁安置费应该给谁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拆迁人的定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所说的被征收人也就是被拆迁人,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费是给予被拆迁人的,也就是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那个人。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房屋的拆迁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财产权益,所以他们有权利获得拆迁安置费。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比如,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虽然此条例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替代,但在处理租赁关系上有一定参考价值),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并且在拆迁时租赁关系未解除,那么房屋承租人可能也会获得一部分拆迁安置费,用于弥补其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比如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另外,在一些家庭共有房屋的情况下,拆迁安置费的分配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的,那么拆迁安置费也应该由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并非所有权人,但对房屋进行了长期的管理和维护,在分配拆迁安置费时,也可能会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来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费一般是给房屋所有权人的,但在存在租赁关系、家庭共有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在遇到拆迁安置费分配问题时,相关当事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