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什么不愿意和只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做生意?
我在和一些只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谈生意时,发现有债权人劝我别和这类公司合作,说他们都不愿意和这种公司做生意。我不太明白这是为啥,是这类公司有什么风险吗?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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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愿意和只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做生意,主要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考量。有限责任公司是常见的公司形式,它的核心特点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只需要承担自己当初承诺投入公司的那部分资金的损失,而不用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追偿,而不能要求股东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10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债权人B借款500万元,但由于经营失败,公司资产只剩下200万元,那么债权人B最多只能从公司的这200万元资产中获得偿还,剩下的300万元无法向股东A进行追偿。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但同时也限制了债权人在公司债务清偿方面的权利。因此,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债权人往往更倾向于与那些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者信用状况更好的主体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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