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追索形式下债权人为何愿意接受?
我是一名债权人,最近碰到有人提出以有限追索形式来进行债务安排。我不太理解,在这种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我的权益感觉会受到一定限制,可为什么还有很多债权人愿意接受呢?想了解背后的法律原因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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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追索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担保形式,指贷款人可以在某个特定阶段或规定范围内,对项目借款人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什么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义务之外的任何财产。 债权人愿意接受有限追索形式,有多方面原因。从风险分散角度看,在一些大型项目中,项目本身的风险较高,如果采用完全追索,借款人可能因承担过大风险而不愿参与项目。通过有限追索,债权人与借款人共同分担了项目风险。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因素多,有限追索让借款人更有积极性投入项目,项目成功实施后债权人也能收回贷款。 从法律规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债权人与借款人可以就债务的追索方式等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这为有限追索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接受有限追索,其合法权益在合同框架内依然能得到保障。 另外,从项目收益角度,如果项目预期收益较高,即使是有限追索,债权人也可能获得丰厚回报。而且债权人通常会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尽职调查,认为项目本身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等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时,就会愿意接受有限追索。例如一些新兴产业项目,虽然前期风险大,但一旦成功回报率极高,债权人权衡利弊后会选择有限追索形式参与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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