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聘用合同无效?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以下这些情形会导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效: 首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欺诈简单说就是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让对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时做出错误决定签合同;胁迫就是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签合同,如果这两种情况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比如单位故意隐瞒关键工作内容欺骗员工签合同,同时损害国家利益,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就有相关规定。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就是合同双方私下勾结,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单位和员工勾结起来,在合同里做手脚骗取国家补贴,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就无效。 再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意思是表面上合同的形式看起来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这样的合同同样无效。 然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合同损害了这个利益,自然不能被法律认可。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里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那就是无效的。例如违反关于劳动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的聘用合同。 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概念: 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恶意串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社会公共利益:指与社会全体成员密切相关的重大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 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