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为什么属于物权呢?
我在了解地役权和物权相关知识时,一直不太明白地役权为啥就被归为物权了。我知道物权是对物的一种权利,但不太清楚地役权在哪些方面符合物权的特征。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让我搞清楚其中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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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地役权为什么是物权,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简单来说,物权赋予了权利人对物进行控制、使用、收益等权利,并且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地役权的定义和法律规定来看,它具备物权的一些关键特征。 第一,地役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对供役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不需要依赖供役地所有人的积极协助。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方便,与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那么甲就可以直接在乙的土地上通行,不需要乙时刻配合。 第二,地役权具有排他性。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就不能再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其他人也不能随意侵犯地役权人的权利。例如,在上述例子中,乙不能随意阻止甲通行,其他第三人也不能在该通行区域设置障碍干扰甲。 第三,地役权的设立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地役权的设立是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地役权具备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排他性等特征,并且其设立和行使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地役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准确地说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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