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不保护受害者?
我感觉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了,却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用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受害者却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这让我很困惑。我想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会这样,它的制定初衷到底是什么,难道不应该更注重保护受害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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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目的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实施了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受害者。它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不良影响和侵害这一特点而制定的。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对于未成年受害者,该法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体系。比如家庭保护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学校保护中要求学校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等。 可能很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保护受害者,是因为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相对较轻。这其实是因为考虑到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通过教育、矫治等方式更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同时,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也会采取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的司法程序,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不是不保护受害者,而是在保障未成年人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致力于构建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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