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事案件不请口译?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案件,里面有外国当事人,但是法庭没有请口译人员。我不太明白,在这种有语言交流障碍的民事案件里,为啥不请口译人员呢?是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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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并非绝对不请口译人员,是否聘请口译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从法律角度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这里虽然主要说的是民族语言文字,但对于涉及外语交流障碍的情况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件当事人一方存在语言交流障碍,比如不懂中文,那么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口译人员来保障其诉讼权利,使其能够充分参与到诉讼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然而,也存在不请口译人员的情况。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解决语言交流问题,比如自带翻译,那么法院就无需再专门聘请口译人员。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放弃使用口译服务,并且以书面等形式明确表示,法院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声称自己有语言障碍,但法院经过评估认为其实际上不存在交流困难,或者其要求口译是出于不正当目的,法院也可能不会批准其口译请求。所以,民事案件不是不请口译,而是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口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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