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律师说立案后就没有追诉期?


在法律领域,追诉期是一个重要概念。追诉期,简单来讲,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问题,同时也是为了给犯罪人一定的改过自新机会,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然而,当案件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后,就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立法目的来看,立案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对犯罪行为的调查程序,犯罪人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犯罪人在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说明其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受追诉期的限制,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法律规定立案后不受追诉期限制,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人不能通过逃避来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了解立案后不受追诉期限制这一法律规定,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提起诉讼,让司法机关尽快立案处理,这样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也能让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