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为什么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我最近听说了‘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个说法,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为啥就不能自己审自己的案子呢?这背后有啥法律道理和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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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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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也被称为回避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意思就是,当一个人涉及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不能由其自己来进行裁判。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人都是有主观情感和利益倾向的。如果让一个人来审理自己的案件,那么他很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利益关系、情感因素等,做出不公正的裁判。这样就无法保证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让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地方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让法律的天平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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