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身权纠纷不能进行仲裁?
我遇到了一起人身权方面的纠纷,本想着通过仲裁来解决,可听说人身权纠纷不能仲裁。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仲裁不是一种挺方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吗,为啥人身权纠纷就不行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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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它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然而,人身权纠纷不能仲裁,这背后有着多方面的法律考量。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像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都属于人身权范畴。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它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人身权纠纷,但从本质上来说,人身权纠纷往往涉及到基本的人身权益和伦理道德等因素。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处分。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具有处分权,而在人身权纠纷中,当事人无法对自己的人身权利进行随意处分,比如不能通过仲裁协议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等。 此外,人身权纠纷的解决通常需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允许人身权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可能会出现一些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裁决结果,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人身权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一般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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