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为什么不认法院调解书?
我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上面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但当我拿着调解书去办理不动产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不认可。我就想知道,法院的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什么不动产部门不认呢,这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
展开


首先,需要明确法院调解书的概念。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和法院的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是认可法院调解书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也就是说,凭借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当事人是可以去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然而,不动产部门不认可法院调解书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调解书本身存在问题。比如调解书的内容不明确,没有清晰界定不动产的具体信息,像坐落位置、面积等;或者调解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无效的情形。 另一种可能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误解。有时候工作人员可能对调解书的理解出现偏差,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不准确。比如,可能错误地认为调解书的某些内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规范,但实际上这些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如果遇到不动产部门不认法院调解书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不认可的具体原因。如果是登记部门理解有误,可以向其解释说明调解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沟通无果,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