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医疗事故由谁赔偿?
我在医院看病时感觉遭遇了医疗事故,身体受到了伤害,心里特别着急。我想知道到底该由谁来赔偿我,是给我看病的医生,还是医院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清楚具体的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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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医疗关系中,患者是与医疗机构建立的诊疗服务合同关系。 比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同样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是个体执业的诊疗专家,一旦由于其医疗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赔偿责任主体通常是医生本人。要是个体诊所存在雇佣关系,雇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医疗事故,个体诊所的所有者(医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在赔偿范围上,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总之,出了医疗事故,大多由医疗机构担责,但特殊情况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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