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为何会被驳回?
商标注册成功后又被驳回,这在法律上涉及到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等情况。
商标撤销,通常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期满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例如,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 年的时间限制。
如果遇到商标注册成功后被驳回的情况,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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