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被起诉后就会被列为失信人吗


欠款被起诉后并不一定会被列为失信人。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简单讲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或者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逃避履行义务的人,这类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名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比如明明自己银行账户里有钱,有能力偿还欠款,却就是拖着不还。 二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例如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条等证据来混淆视听,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暴力威胁,阻止他们执行判决。 三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像故意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让法院查不到可执行的财产。 四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却拒绝报告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五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比如不能住星级酒店、不能坐高铁一等座等,但被执行人却无视规定继续高消费。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却无故不按照协议履行。 只有当欠款人作为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这些情形时,才会被列为失信人。如果欠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并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是不会被列为失信人的。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