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钱赔付时,会执行法人吗?


在探讨公司没钱赔付时是否会执行法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法人”的准确概念。在法律术语中,法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公司本身。而大家通常所说的“法人”,实际上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通常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偿还,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会直接用他们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的股东,且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执行阶段,法院可能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目的是督促公司履行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用于公司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