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后再起诉会判离吗


在探讨离婚撤诉后再起诉是否会判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法律概念。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判断夫妻是否应该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而再次起诉则是指原告在撤诉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等情况之后,又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原告撤诉后再起诉时,法院并不会因为之前撤诉这个行为就直接判决离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还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来判断是否达到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标准。也就是说,还是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来审查。如果在再次起诉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比如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婚、家暴等情形,且调解无效,那么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离婚。 但要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还是不会判决离婚。比如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的小矛盾,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法院很可能还是会驳回离婚请求。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又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会更加谨慎地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所以,离婚撤诉后再起诉不一定会判离,关键还是看夫妻感情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破裂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