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哪些形式以及它们的效力如何?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了解遗嘱的形式及效力对于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形式比较常见,它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内容,能够直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老人自己用笔写下对自己财产的分配安排,并签上名字和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当遗嘱人无法亲自书写时,可以采用这种形式。例如,老人不识字或者身体原因无法书写,就可以找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代笔写下遗嘱内容,然后各方签名确认。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也被法律认可。但为了保证其真实性,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并且在每一页都要签名和注明日期。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同时要有两个见证人出现在视频中,并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见证时间。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突发重大灾难等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可以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一旦危急情况解除,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不再有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它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证明。 关于遗嘱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或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总之,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适用场景和要求,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