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会收到伤害方给受害方的钱吗?
我遇到了一个伤害赔偿的事情,伤害方提出把赔偿款先放到公证处,再由公证处转交给我。我不太懂这流程,想知道公证处是不是真的会接收伤害方给我的这笔钱呢,这样做合不合法、靠不靠谱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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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公证处是有可能收到伤害方给受害方的钱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来讲,提存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伤害赔偿的情境中,如果伤害方想要履行赔偿义务,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受害方拒绝接收、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交付时间或方式存在争议等)无法直接将钱给到受害方,那么伤害方可以选择将赔偿款提存到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在伤害赔偿案件里,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伤害方就可以把钱提存到公证处。
当伤害方将钱提存到公证处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伤害方的赔偿义务就视为已经履行。之后,受害方可以按照相关程序从公证处领取这笔赔偿款。
所以,公证处收到伤害方给受害方的钱这种情况是有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的,是合法的一种债务履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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