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腾退后拆迁办指定房屋居住会给租金吗?

我家房子腾退后,拆迁办给指定了一处房子让我们住。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拆迁办会不会给相应的租金呢?毕竟生活开销都挺大的,这租金要是给的话能缓解点压力,所以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有没有义务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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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腾退后拆迁办指定房屋居住是否给租金,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概念。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一系列措施。这里面可能包含了对被拆迁人居住问题的妥善安排。 从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临时安置补偿,如果拆迁办指定了房屋让被拆迁人居住,且该房屋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那么就相当于已经提供了临时安置的措施,这种情况下通常就不会额外再支付租金。 但是,如果指定的房屋存在问题,比如面积过小、居住条件差等,无法满足正常的居住需求,被拆迁人仍然有额外的居住成本支出,那么被拆迁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拆迁办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偿,以弥补这部分额外的费用。此外,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拆迁办除了提供指定房屋外,还需要支付租金,那么拆迁办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 所以,判断拆迁办是否给租金,关键要看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指定房屋是否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等因素。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与拆迁办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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