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病人画面会被控侵犯名誉权吗?


在探讨电视台播放病人画面是否会被控侵犯名誉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维护自己在他人眼中的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同时,该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电视台播放病人画面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定。 首先,如果电视台在播放病人画面时,对病人进行了侮辱、诽谤性的描述,导致病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比如,电视台在播放画面时,无端指责病人的病情是由于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的,而实际上并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这就可能对病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其次,即使没有侮辱、诽谤性的描述,但如果病人的病情、个人信息等属于隐私内容,电视台未经病人同意就进行公开播放,可能会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在某些情况下,侵犯隐私权也可能间接影响到病人的名誉权。例如,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位患有特殊疾病的病人画面,可能会使周围人对病人产生异样的眼光,从而降低病人的社会评价。 不过,如果电视台有正当理由播放病人画面,并且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病人的隐私和名誉,那么可能不构成侵权。比如,电视台是为了进行医学科普宣传,在取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画面进行了模糊处理,避免了病人的身份被识别,同时也没有对病人进行不当描述,这种情况下就不太可能被控侵犯名誉权。 电视台在播放病人画面时,一定要谨慎行事,充分尊重病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如果不确定是否会构成侵权,最好事先取得病人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一旦被控侵犯名誉权,病人有权要求电视台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