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程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遗嘱见证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在遗嘱见证程序中,有诸多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是见证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是因为这些人可能由于自身的能力限制或者利益关系,无法公正、客观地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比如,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对遗嘱内容和意义的完全理解能力,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而继承人本身与遗嘱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如果作为见证人,可能会影响遗嘱的公正性。 其次是见证的过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向见证人说明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的目的。见证人应当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包括遗嘱人书写遗嘱、签名、注明日期等行为。如果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再者是见证的记录。见证人应当对遗嘱订立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遗嘱的主要内容等。记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遗漏重要信息。这样做是为了在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是见证人的责任。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见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见证人在见证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