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伤残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法律依据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该标准对各个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二级伤残相较于一级稍轻,同样存在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和医疗依赖等情况。如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等。以此类推,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身体损伤状况和功能丧失程度。 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则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这一划分依据同样来自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在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定。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所能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等。总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一套科学、严谨的体系,旨在公平、公正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