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工伤伤残该如何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专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过程,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在鉴定流程方面。第一步是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次,关于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则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受理、专家组的组成、鉴定结论的作出等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工伤伤残鉴定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