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情况的一个程序,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的待遇。 关于鉴定的时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强调的是“伤情相对稳定”。因为如果在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可能不能准确反映职工最终的身体状况。比如说,骨折的职工如果在骨头还没愈合好的时候就去鉴定,那鉴定出来的结果肯定不能代表他恢复后的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大部分情况下,在受伤后的12个月左右,病情稳定了就可以考虑申请鉴定。当然,如果情况特殊,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到24个月。 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要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申请时间一般和停工留薪期相关,同时整个鉴定程序也有相应的时间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操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