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对于抢夺罪是如何规定的?


抢夺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在武汉,对抢夺罪的规定是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量刑等方面的细化。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抢夺罪的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和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有所不同。比如,张三在街上突然抢走李四手中的手机就跑,这就可能构成抢夺罪。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湖北(武汉属于湖北)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一般来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罪的认定还会考虑一些其他因素。例如,如果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总的来说,武汉对于抢夺罪的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执行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量刑等进行合理的把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