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物流犯罪涉及哪些法律?


长江物流犯罪涉及到多部法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我国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在长江物流中,如果涉及到走私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就可能触犯走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物流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也与长江物流密切相关。海关法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如果物流企业或个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比如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等,海关可以依据海关法进行处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长江物流犯罪中也有适用的情况。例如,如果物流从业人员在物流活动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尚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