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云南省的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 - 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 - 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 - 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 - 5倍补偿。 - 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 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 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 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 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若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 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此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不予补偿。若征用城市郊区菜地,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具体缴纳标准根据不同区域有所不同,如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法律依据主要源于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以及云南省当地的征地补偿相关条例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征地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