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省2007/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7年遭遇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没有处理赔偿问题。现在想了解一下,按照浙江省2007年和2008年的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各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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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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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获得赔偿金额的依据。它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年份有所不同,主要涉及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方面的赔偿计算。 在浙江省2007 - 2008年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这些赔偿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式。 首先是医疗费,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方面,它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依据《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吃喝拉撒有困难)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按照《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对于浙江省2007 - 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这些赔偿项目会根据当年浙江省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平均工资等统计数据来具体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如果你要确切计算赔偿数额,建议查询当年浙江省的具体统计数据,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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