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在浙江温州的这个案例中,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深入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不正当的财物或好处去换取交易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在酒店收取进场费的情形中,如果酒店没有正当理由,通过收取进场费这种方式,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交易机会,排斥其他竞争对手,那么就可能构成商业贿赂。比如,酒店本来可以让多家供应商公平竞争供货机会,但却因为某供应商支付了进场费,就只允许这家供应商供货,这就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而且,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还要看这种收费是否明示和如实入账。如果酒店收取进场费没有明示,也没有如实入账,就更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从法律上来说,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浙江温州终审判决酒店收取进场费属于商业贿赂,是有其法律依据和事实考量的。对于经营者来说,要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供应商来说,如果遇到类似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