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在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及税务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出现稽核比对不符的情况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第(一)款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第(三)款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实际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A,在进口一批货物后,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进行稽核比对时,结果显示不符。经自查,发现是在数据采集时,将缴款书上的某个关键信息录入错误。这种情况就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按照规定,A公司及时对数据进行了修改,并再次进行稽核比对,最终比对结果相符,顺利完成了后续的进项税额抵扣。
另一家企业B,同样遇到了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情况。但经仔细核对,确认数据采集无误。此时,企业B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并附上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企业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随后,企业B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实用法律建议
- 及时关注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在进行海关缴款书的相关操作后,要密切关注稽核比对结果,一旦发现不符情况,要尽快查明原因,判断是数据采集错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 严格按照期限处理:如果是不符、缺联的情况,务必在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避免因逾期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 积极配合核查工作:无论是纳税人自身数据采集错误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在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时,都要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尽快完成核查工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 做好记录和存档:在处理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过程中,要对相关的申请、通知、核查结果等文件和资料进行妥善记录和存档,以备后续查询和使用。
总之,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处理需要纳税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沟通配合,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