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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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合同法律领域,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备受关注。本文将深入剖析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同时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建议,助您明晰这一重要法律问题。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强调对实际损害的填补。

二、二者的区别

  1. 成立要件不同 违约金是基于合同条款预先设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无需证明实际损失即可主张违约金。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若甲提前解约,乙无需证明自己有实际损失,即可要求甲支付2万元违约金。 而损害赔偿金则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无实际损失则不存在损害赔偿金。比如,丙向丁购买一批货物,丁按时按质交付,丙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但这批货物并未因丙的拒绝而产生任何损失(如变质、贬值等),此时丁不能要求丙支付损害赔偿金。

  2. 确定方式不同 违约金的数额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即为有效。如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2万元违约金就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 损害赔偿金则是根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损失的范围和大小。例如,戊购买己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因己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戊停产一周,造成了原材料积压、工人工资支出等损失,戊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材料采购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来确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三、二者的联系

虽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存在区别,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一定的联系。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都与损失的填补有关,目的都是为了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四、实际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然而,被告迟延交货,构成违约。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可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如果原告因被告的迟延交货遭受了实际损失,如因无法按时生产导致的额外费用支出等,原告还可以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法院可能就不会再支持原告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反之,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或者另行主张损害赔偿金。

五、法律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在发生违约行为时因违约金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合理,既要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损失,又要避免过高或过低。
  2. 当发生违约行为并造成损失时,守约方应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以证明损失的范围和大小,以便在主张损害赔偿金时能够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3. 在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主张的方式。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一般主张违约金即可;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或者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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