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有哪10个必知的常识?

我准备结婚了,想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常识,听说有10个必知的,可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我想知道这些常识能保障我在婚姻中的权益,也能让我对婚姻有更清晰的认识,谁能给我详细说说这10个婚姻法常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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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
  • #结婚条件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离婚程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姻法在我国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所取代。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婚姻家庭编中必知的重要常识: **结婚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重要程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但像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相关规定。 **夫妻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有明确说明。 **离婚方式**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对离婚方式和程序有详细规定。 **子女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有规定,保障了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收养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对收养制度进行了规范。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到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到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及程序有详细说明。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有规定,体现了婚姻中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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