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类民事诉讼证据目录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里,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它能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让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18类民事诉讼证据目录。 1. 当事人陈述:就是当事人对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叙述。这是最直接的一种证据来源,不过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的真实性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合同、书信、借条等。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书面材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3.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就是物证。物证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4.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像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不过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剪辑,所以在审查时需要格外谨慎。根据相关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6.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7.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法医鉴定、笔迹鉴定等。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但也需要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对现场和物品的客观反映,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证据在特定的民事诉讼中也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记录、消费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合理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证明力和证明方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