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1999年辞职是否有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我是在1999年辞职的,当时不太懂法律,也没在意赔偿金的事儿。现在了解了一些,就想问问,像我这种99年辞职的情况,到底有没有赔偿金呢?如果有的话,又该怎么计算?心里一直有这个疑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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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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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1999年辞职是否有赔偿金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赔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而辞职通常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如被用人单位辞退)两种情况。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赔偿金的。因为主动辞职意味着劳动者基于自身意愿结束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在1999年时,适用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可以获得赔偿金。不过,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过错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即使是劳动者提出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有所不同。经济补偿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根据19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废止,但在当时适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至于赔偿金,它是带有惩罚性质的,一般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在1999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主张赔偿金的。并且,从时间上看,距离1999年已经过去很久了,如果当时没有及时主张权利,现在可能会面临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所以,从时效角度来看,维权也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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