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各地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在2008年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标准数据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全国各地省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等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会低一些。例如,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会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以2008年为例,不同省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各不相同。这些数据通常由各地的统计部门发布。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当地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此外,在计算误工费时,会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总之,2008年全国各地省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是处理当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参考,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标准来确定。





